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录入时间:2011-05-17
【中华财税网2011-05-17信息】 问:关于拆迁人与购房人不一致的,是否可减免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上一篇:财政部出台办法严管车购税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