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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1-04-07
【中华财税网2011-04-07信息】 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因此,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行为,也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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