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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1-04-07
【中华财税网2011-04-07信息】 问:经济适用房中含有国家住房投资建设的廉租房,用于廉租房的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企业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则可按比例免缴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