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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10-12
【中华财税网2010-10-12信息】 问: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展览业务,需要缴纳什么税金?
答: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展览属于文化业中的其他文化业,为营业税应税劳务,税率为3%。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展览业务,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展览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境外个人临时来华在中国境内举办展览所得,应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若外境个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应按税收协定的规定确定是否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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