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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可享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10-09-20

【中华财税网2010-09-20信息】  问:我是一个旧城改造拆迁户,最近准备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改造安置住房,请问税收上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1.购买安置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2.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3.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4.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缴纳的税款可向征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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