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录入时间:2010-06-23
【中华财税网2010-06-23信息】 问:我公司股东研究决定,以公司新购土地原价投资于新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涉及相关税收问题,大家发生分歧,对双方应缴纳印花税没有异议,但是接受投资方是否缴纳契税产生分歧:一种认为不属于公司改制重组,应征收契税;一种认为属于公司改制重组,不征收契税。几个时间点如下:新购土地时间2009年11月30日;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12月7日;研究决定土地作价投资到全资子公司的时间2009年12月31日。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公司改制重组情形?涉及印花税、契税如何缴纳?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根据问题所述,上述反映的情况,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无偿划转。
下一篇:取得土地使用权缴契税能否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