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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03-24
【中华财税网2010-03-24信息】 问:我公司给公益性团体捐赠我公司的产品资产价值应如何确认?
答:财税[2009]124号文件第八条: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般一缴款书》收据联。
提示: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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