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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01-25
【中华财税网2010-01-25信息】 问:某股份制企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签署了一份提供环境保护项目的优惠贷款合同。请问,这份合同是否免缴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缴印花税。可见,只有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接受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贷款合同才可以免征印花税。由于上述公司不属于国家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因此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的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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