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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住房出租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录入时间:2010-01-13

【中华财税网2010-01-13信息】  根据京地税征[2009]37号文件规定,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含)以上的,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以下简称“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费时,应按营业税科目(服务业租赁业子目)、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12%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营业税科目占5%,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款,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和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7%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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