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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9-05-19
【中华财税网2009-5-19信息】 问:我是一家木材加工厂的会计,去年我们在建厂房时,经批准临时占用了一块耕地用于搭建工棚,并已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工程完工后,我们恢复了这块耕地的原状。请问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能否退还?
答:可以退还。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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