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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购车发票补开后方能缴车购税

录入时间:2008-12-15

【中华财税网2008/12/15信息】 问:“因本人疏忽,我将刚刚取得的汽车销售发票不慎丢失,车辆还没有上牌照,请问应该怎样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的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您可以按照文件规定,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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