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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哪些税?

录入时间:2008-12-18

【中华财税网2008/12/18信息】  问:某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负责中国市场的信息搜集,市场调研和维持已有客户关系。不从事经营行为,不从国内取得收入,员工的工资和日常开销均由国外总公司每月支付。请问除了缴纳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外,还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如果在中国境内不取得收入,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但根据贵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可能会发生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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