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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抵债是否征契税?

录入时间:2008-10-16

【中华财税网2008/10/16信息】  问:我单位向某公司借了一笔款项,因无力偿还只好用本单位的一幢房屋抵债,对方还用缴纳契税吗?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房屋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征税。 
  吉地税发[2008]38号文件第七条关于以房屋、土地抵债计税依据问题的规定: 
  以房屋、土地抵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关系,根据不同情形,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有效合同上约定的以房屋、土地抵顶的债务额或法院判决书上明确的抵债额或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 

  提示:以房屋抵债也是一种买卖行为,对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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