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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要计入房产原值交房产税吗?

录入时间:2008-10-15

【中华财税网2008/10/15信息】  问:2006年以前在账面上单独列示的中央空调是否可以不计入房产原值计交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的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规定: 

??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以前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的中央空调不应包括在房产原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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