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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汽车失而复得应补缴车船税

录入时间:2008-10-07

【中华财税网2008/10/7信息】 问:“我今年1月买了一辆小汽车,2月底就被盗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迟迟不能破案,便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了已缴纳的车船税。然而,在8月开展的社会治安大整治活动中,公安机关抓住了盗贼,归还了被盗的小汽车,是否需要补缴车船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据此,王先生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车辆归还证明,向地税机关申请补缴8月~12月的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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