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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易物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8-10-07

【中华财税网2008/10/7信息】 问:我单位最近以自己生产的矿产换回了一个固定资产,请问,我们应注意哪些税收问题?
  
    答:你单位的行为是以物易物行为,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此交易行为应注意的税收问题是: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矿产用于交换按售价计提增值税。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按换出的矿产数量计提资源税。第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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