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武校取得用地要缴契税
录入时间:2008-07-29
【中华财税网2008/7/29信息】 “我在少林寺学武多年,回到家乡后筹办了一所武校,经慈溪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近期,我校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会购得了30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学校扩建。但我们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我们提供契税缴纳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请问土地部门的做法对吗?”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小张接到慈溪市观海卫镇一所民办武校负责人的咨询电话。
小张解释道,土地管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根据该武校负责人提供的情况,该武校是经慈溪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且购置的土地确实是用于教学的,根据政策不需要缴纳契税。但应先到契税征收部门办理契税免税证明后,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