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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折旧年限的具体规定

录入时间:2008-07-16

【中华财税网2008/7/16信息】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具体计提折旧计算方法请您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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