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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能作为购房时间的证明

录入时间:2008-07-14

【中华财税网2008/7/14信息】 因单位搬迁,我准备卖掉旧住房购买新住房。旧住房是6年前从某开发商处购买的,发票开具时间为2002年10月。听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请问,发票开具的时间可以证明为购房时间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第一条规定,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因此,开具售房发票时间不可证明购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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