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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8-03-06

  【中华财税网  2008/3/6信息】   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并要求企业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意见》提出,按照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意见》要求,要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据了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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