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免抵的税额是否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录入时间:2007-12-26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现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当期生成的免抵税额这块是否也要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另外,我公司为出口货物每月按出口收入的3%计提售后服务费,实际发生时从中列支,年底计提没用完的这部分是否应当全部冲回?明年可继续再提?
答:1、根据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贵公司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据此,贵公司每月按出口收入的3%计提售后服务费不符合真实发生原则,应在实际发生时,依据合法有效凭证,允许税前扣除。年底未使用的部分应当全部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