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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借周转金利息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12-21

  问:我公司现把从银行贷入的款项全额转借给关联企业乙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公司收取利息,请问我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要缴纳税款,乙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抵扣?
  答:1、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要缴纳税款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货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问题中的关联企业如果是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与下属的关系,同时符合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属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将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将视为从事贷款业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如果收取的借款利息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将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借给关联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收取的借款利息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乙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乙公司向关联企业贵公司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乙公司注册资本50%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您问题中的关联企业如果是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与下属的关系,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从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单位使用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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