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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站供气价格低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7-11-20

  问:我公司为了提高职工生活质量建自己立了煤气站,主要对企业内部职工家属供应生活用煤气,由于建造时间长,煤气热值低,耗气量大,价格比较低,由于建造时间长,维修费支出较大,职工工资、材料费支出较大。造成年年亏损。税务部门检查时,要求我们用成本总额乘以110%减去申报收入,补缴增值税,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需要补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其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因此,贵公司销售给内部职工生活用煤气,价格比较低的情况,必须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即提供税务机关的认可的正当理由,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按规定补交增值税及其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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