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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家园:税收优惠为你分忧

录入时间:2007-10-08

  今年夏天,我国中南部地区遭受严重洪涝、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其中中部地区的淮河流域受灾最严重。
  企业所在的地区遭受到严重的洪水灾害,在家园重建工作中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企业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的,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规定,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审批。企业可以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地税局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
  相关文化单位可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金融企业可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规定,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纳税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资源税方面,《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税务部门根据减免税管理权限可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因此,遭受洪灾损失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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