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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企业与交易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录入时间:2007-09-29

  问:黄金企业为销售黄金给黄金交易所而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依据是什么,如何缴纳,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1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黄金企业为销售黄金给黄金交易所而签订的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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