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外公司代垫代付款,如何交税
录入时间:2007-08-29
问:国外公司发配件给国内客户,因保质期内,不收客户的款。但配件进口时交增值税和关税,国内一公司帮助进口,代垫税费。然后将配件送给客户。再跟国外公司收代垫税费的钱。请问:(1)国内这家公司跟国外公司收代垫税费的钱开什么发票?交什么税?(2)国内这家公司可否抵扣进口增值进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的问题明确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问题所述,国内公司应该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仅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即国外公司,则代理方国内公司不缴增值税,同时也不能抵扣进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而应根据《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代理方国内公司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代理业发票给国外公司。国内公司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三、问: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0号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