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专业用软件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07-08-28
问:我公司生产医疗器械,从A企业购买专业性软件一套,取得增值税发票,用与检测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的稳定性及其他相关的数据等,请问可否用与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年摊销;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因此,如果企业购买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标准,应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核算,购买的软件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购买的无形资产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单独购买的软件未达到或达到无形资产标准,而且企业(一般纳税人)又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依企业记入管理费用或无形资产的方式而定,如果企业借记“管理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包含增值税金的买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金(增值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则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将发票上买价及增值税额全部记入了“管理费用”或“无形资产”,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