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以前年度的积压空置的商品房,是否有优惠?
录入时间:2007-08-28
问: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我企业有一处1997年建成但未售出的积压房,现要将其低价转让,对此类房屋转让时,是否有优惠?
答:财税字[2001]4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自本文件下发后没有对此情况下发新的文件规定,因此,现在销售没有相应优惠,都应按规定计征各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