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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

录入时间:2007-08-27

  近日,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询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将征收范围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实行5年的税收优惠过渡期。那么外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也有过渡期优惠?
  外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明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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