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7-08-20


  问:被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后,依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7]10号),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如下规定:
  1.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2.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免税农产品而取得的由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