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印花税能否相互抵减?
录入时间:2007-08-10
问:我公司与供方签订的原煤采购合同,对方要求我方负担双倍印花税,即合同额的两倍再乘以万分之三税率.请问我公司在纳税申报当月印花税时,多负担的税是否可以抵减其他合同额的印花税、这部分税能否税前列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销售方和采购方就各自所持有的购销合同应分别全额贴花,双方协商由一方按合同额双倍缴纳印花税,不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又《实施细则》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贵公司替销售方负担的印花税不可以抵减其他合同的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据此,贵公司替销售方负担的印花税不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由此可见这部分印花税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