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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录入时间:2007-08-07

  【中华财税网2007/8/7信息】问:1、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未竣工前,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2、房地产企业向个人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时,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还是5%)?是否需要开具利息的发票?
  3、房地产企业在执行“国税发[2002]117号”文时,塑钢窗是否可以比照该文件执行?
  答:1、按照财税〔2006〕186号文件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管理费用”。
  2、应在向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原因为题中所述情形为个人对外贷款取得的利息,而非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因而该利息不能执行“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税前列支的票据,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由此可见,发票并非唯一凭据,但具体掌握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税务机关的事先采信。
  3、国税发[2002]117号是针对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政策规定,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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