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印花税是否可以汇总缴纳?

录入时间:2007-07-16

  【中华财税网2007/7/16信息】问:我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非常频繁,是否可以汇总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财税[2004]170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按月申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