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增值如何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7-07-10
【中华财税网2007/7/10信息】问:本单位一处自用房屋原价500万,后来在整体资产评估时评估价为2000万,帐务已做调整,本单位在缴纳房产税时应继续按原来500万的原值扣除20%的后按1.2%缴还是应该按调整后的2000万的值格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据此,贵公司对其房屋进行了评估,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增加了房屋的入账价值,这时的账面原值就是经评估后的原值。因此,贵公司应按评估后的账面原值2000万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