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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田灌溉供水取得收入免税

录入时间:2007-07-04

  【中华财税网2007/7/4信息】问:某水利工程处来电咨询,根据国家规定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水利工程水费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有无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将水利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具体税收政策征免上应作如下区分:
  直接对农田提供灌溉或排涝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是指单位和个人直接对农田提供灌溉或排涝的劳务。
  纳税人未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等供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规定,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财综〔2001〕94号还明确规定,对上述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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