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到期后又增加的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按照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定额减免?
录入时间:2007-06-29
我公司是2003年5月登记注册的商贸零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公司从2003年5月开始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2006年5月减免税政策到期。请问:对公司到期后又增加的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按照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定额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如果你公司符合以上规定,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