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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可以在异地报关吗?

录入时间:2007-06-29

  问:我的公司设在上海,但是客户在厦门开厂,请问上海的公司是否可以在厦门海关做进出口报关?需要办理那些证件才能改到厦门报关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2005-03-31)的相关规定,报关单位有两类,一类为专门从事报关业务或者受托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企业;一类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报关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十六条“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规定,报关企业异地从事报关业务的,必须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六)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七)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证明材料;(八)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三十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之规定,异地报关亦为法律所允许。根据原报关单位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异地报关的,应当办理“报关备案”手续,但新的报关单位管理办理,即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文件,已取消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异地报关的备案手续。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只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即可自行在境内各个海关办理报关,而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可见,无论是报关企业还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均可以在异地报关进口货物,但对于前者而言,需要办理分支机构并通过该分支机构实施,而后者则可以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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