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间停用或者处置的房产,房产税应该如何缴纳?
录入时间:2007-06-28
问:我公司应缴纳房产税的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年初的账面原值为1200万元,年度中间(7,8月份)处置及报废了原值500余万元的房产。新建部分年终尚未完工。请问当年的房产税应该如何缴纳?
答:通常理解,房产税是对实际存在并可正常使用的房产征税,且是对房产所有人征收。所以因转让、处置而不再享有所有权和因报废、拆除而实际停用的房产不再缴纳房产税。对于年度中间停用或者处置的房产何时停征房产税未见明确规定,但通过下列相关规定可以合理推断:(1)按有关规定,房产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厉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而纳税人大修理停用半年以上的可以免缴房产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5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缴房产税,免缴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缴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我们认为,停止使用或已处置而不再享有所有权的房产应该从停用次月起停止缴纳房产税,但企业应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应减除的房产原值。具体计算时可以依实际适用房产余值,按适用税率分12个月计算月平均应纳税额,再按实际应计税使用月份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是按年或者按季预交了房产税后处置或者报废的,可以申请退还多纳税额或者抵顶下期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