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赠与和获奖方式取得的住房,适用什么税率?
录入时间:2007-06-22
【中华财税网2007/6/22信息】问:我获赠一套普通住房,在更名时我按多少税率缴纳契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吉地税发[20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契税税率为3%,其他为5%。因此,对以赠与和获奖方式取得的住房,应按5%的税率征收契税,不适用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本通知自下发之日(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符合本通知免征契税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尚未征收契税的,不再追溯,已做征税处理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因此,您的情况应按5%税率交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