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7-06-13
问: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