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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换货是否需要贴花?

录入时间:2007-06-08

  问:我是一家零售商店,与另一间零售商店互换货物,是否还要交印花税?
  答: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应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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