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划拨的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7-05-17
问:某市一镇政府将其所有的一所房产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划拨给其所属的"企管站"(事业单位),企管站又将该房产投资给另一企业,企管站与被投资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请问:
1、镇政府该行为是否涉税?是否要交营业税和土地使用税?
2、企管站是否涉税?
3、若镇政府和企管站都不涉税被投资企业是否涉税?
答:一、政府的划拨行为和企管站均不需交纳营业税。
1、镇政府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1993]40号)第四条对纳税人进一步解释: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镇政府将其所有的一所房产以政府划拨的形式划拨给其所属的"企管站"(事业单位),"属于无偿划拨。
2、企管站不需交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政府的划拨行为不需交纳所得税,企管站需交纳所得税。
镇政府不属于所得税纳税人,企管站属于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进一步解释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因此,镇政府不属于所得税纳税人,企管站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的税纳税人。
三、企管站应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的行为不涉及交税,日后需要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管站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