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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免契税吗?

录入时间:2007-04-18

  问:我们有一家客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根据《关于在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中做好土地评估和权属登记等工作的通知》,当地的国土局支持中国银行改制,针对中国银行当时使用的全部土地,宗地数量多,土地情况复杂,但发证率较低的情况,当地国土局按时完成了土地权属确认、登记发证、土地评估等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原中国银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土地使用证被换成了“授权经营”方式(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土地使用证,由于上述字眼的改变(上述土地并没有按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地财政局要求原中国银行以土地的评估价为计税基数交纳上述土地的契税,请问当地财政局的做法对吗?如要求交纳契税,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的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贵公司虽然经土地权属确认、土地评估后,以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土地使用证换成了“授权经营”方式(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土地使用证,土地并没有按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并不能因为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还应以土地的评估价为计税基数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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