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的补贴收入”具体包括哪些?
录入时间:2007-04-16
问:针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免税的补贴收入”具体包括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2、第2行“免税的补贴收入”:填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在相关的税务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进行了明确,法规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注:2004年8月11日发文)
3、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于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车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见《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