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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安排

录入时间:2007-04-06

  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目的是在国际化背景下,为本国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技术、人才的支撑;通过与国际接轨,实现本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强国家竞争力;同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国内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国际收支平衡的压力。要将企业对外投资与国内的产业发展联系起来,将企业投资收益转化并放大为国内整个经济的收益,就要求即将或是正在谋求推动本国公司走出国门的国家,以一种更长远眼光和广阔的视角来构建激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战略大框架,使“走出去”的步伐更加顺利和坚实,使国内发展具有更广阔的空间和后劲支撑。税收作为政府调节手段的趋势在近年来各国税制改革中得到体现,突出表现为:提升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安排;鼓励本国企业产品出口的税收安排;鼓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税收安排。
  提升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安排
  新经济时代,技术、人才、资本是决定一个企业、国家发展的核心要素。从各国国内税制的调整来看,多数国家的税制改革方向都旨在降低税负、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科学技术的更新、人才储备的增长。简化税制、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加强征管越来越成为许多国家税制改革的共识。
  1.实施新技术产业和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
  在世界性减税浪潮下,许多国家在降低公司所得税率,减轻公司税负的同时,积极推行对鼓励新技术和针对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的税收激励包括:研发费用的加计抵免、研发设备的加速折旧、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备抵、进口关税免除、免税期等。
  在美国,研究和开发的税收抵免是现存的最重要的国内税收抵免优惠政策;澳大利亚、加拿大都制定了研发财政激励计划;奥地利、丹麦、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均建立了非常广泛的研发激励体系。发展中国家也调低研发设备进口关税,免除相关增值税和商品税。中国、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国都对本国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实施多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2.消除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步伐加快
  多数国家中,公司取得利润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再将利润分配到股东时,个人股东还需就分得的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股息双重征税的古典制课税法,不仅加重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打击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还直接增加了企业选择发行股票融资的成本,扭曲企业股债的资本结构。为了减轻双重征税对企业资本结构的负面影响,各国采取了改进的古典制、归集制、计征制、免税制、扣除制等多种方法消除双重征税。
  近年来,允许企业依据自身融资需求,自由选择融资方式成为许多国家税制改革的一大方向。这种趋势在OECD国家表现明显。根据联合国贸经会的调查,2005年,被考察的30个OECD国家中,完全重复课税的古典制国家已由2001年14个降为10个;2个国家实施改进的古典制,其中,美国2003年将股息和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减调至15%;实施归集抵免制的国家由2001年的15个下降为8个;相应的,实施部分计征制的成员由1个上升为7个。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进程加快,股息双重征税的局面得到缓解。
  鼓励本国企业产品出口的税收安排
  为了鼓励本国企业产品出口,许多国家都使用减免或降低出口关税、增值税退税的办法。WTO成立以后,不断降低的世界平均关税水平以及出口商品间接税零税负的条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鼓励产品出口的通行方式。
  鼓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税收政策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税收对海外投资的鼓励集中在所得税的优惠措施方面,主要措施包括:
  1.延期纳税
  对境外所得汇回本国时才征税,已实现但未汇回国内的所得暂不征税。美国、英国、日本都曾利用此优惠鼓励资本输出,新加坡等国也采用此法。实行该政策,相当于海外企业从本国政府手中取得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对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本和企业财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本国资本对外投资。
  2.税收抵免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允许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根据一定条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该税收激励是鼓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常用激励手段。作为资本输出大国,美国和日本就实施多层次的间接抵免制度,规定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子公司下属公司在满足一定持股比例的要求下,汇回本国母公司的股息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本国母公司抵扣,降低跨国公司的经营成本。资本输出国以减少税收收入的方式支持本国资本的对外投资活动。
  3.亏损抵补
  亏损抵补是资本输出国与本国对外投资企业共担投资成本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规定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亏损允许用盈利年度来抵补,减轻盈利年度的所得税负担。用结转对外投资亏损来抵消未来几年收入的向后结转方式被较多国家采用。如韩国递延期为3~4年,菲律宾为6年,美国为7年,德国税法对亏损向以后年度弥补没有时间限制。对企业发生海外经营亏损,以退还前几年已缴所得税来补偿其亏损的前转方式采用的国家较少。美国前转时间为3年,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为1年。
  4.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
  包括日本、韩国等在内的发达国家允许对外投资者将一定比例的海外投资额作为海外投资损失金额积存起来,该项资金被认为是损失费而享受免税优惠。若投资发生,则可以从投资准备金中得到补偿;如果规定年限内没有发生损失,那么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收入中纳税。该制度有利于帮助企业摆脱资金困境,减轻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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