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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增值税的附加税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7-03-29

  问:已缴增值税的附加税如何计算?比例是多少?因各地方的经济状况不同税赋是否会有所不同?
  主管部门发放给企业的奖金(主要是给领导班子的)是按偶然所得计算个税还是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税?若是给整个企业职工的又应如何计算个税呢?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规定,贵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根据公司所处行政区划来确定,并与增值税同时缴纳。贵公司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文件规定,贵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并与增值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规定,主管部门无论是发放给企业的领导班子还是发放给整个企业职工的奖金,均是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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