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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停车位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应缴纳契税?

录入时间:2007-01-26

  问:承受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应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的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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