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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是否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录入时间:2007-01-08


  我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2005年11月,因末槲见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被辖区税务所处以400元罚款。我单位对税务所的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一直拒绝缴纳罚款。2006年3月,税务所直接从我单位银行存款中扣缴400元罚款。请问,税务所有权对我单位采取强制执措施吗?
  答: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可见,主管税务所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处以400元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所是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主管税务所是有权对你单位的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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