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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12-26
问:我公司为一外商独资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由于首期注册资本暂未到位,经办人员未能及时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现在发现时,距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已有38天了,请问我们受到处罚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未能按期申办税务登记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实践中不同地方的税务部门通常会对此类非恶意的,非长期的申办逾期处以200至500元不等的罚款。值得提醒的是,税务登记前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对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看,而场所查看结果可能作为申办税务登记的材料之一,也就是说经营场所查看可能会被视为申办税务登记的一个前期步骤,因此建议新办企业尽早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潜在的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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