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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录入时间:2006-12-21


  (一)优惠的力度大  
  1.出台的时间早。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出台于1994年,与现行税制同步实施。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虽然内容有过调整,但却一直延续,不曾间断。
  2.享受优惠的条件宽松。享受政策的主体虽然有条件限制,但总体上看比下岗失业人员及军队、人员再就业享受政策的条件宽松,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虽然有数量上的要求,但分档划线,各种比例都有相应的优惠,只不过是优惠的程度不同而已。
  3.优惠的期限长。最初的文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2年,但随后期限一再延长,几近无期。
  4.优惠的额度最大。从2003年全国减免税普查的情况看,在列举的13个调查项巨中,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的优惠额最大,占总优惠额的比重最高(为8.96%)。
  (二)优惠的效果差  
  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对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也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成本太高、效果太差:安置一个残疾职工,国家税式支出3.95万元。
  (三)公平度低
  1.内、外资企业间不平等。外资企业不适用本优惠政策,违背了WTO的“公平”规则。
  2.正常人与残疾人之间不公平。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中可知,国家至2003年才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且期限最长为3年(2006年作了延长),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签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的税收扣减额为2000元/年,就连平日备受优待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也是只享受同样的2000元/年税收扣减待遇,而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1994年就有且一再延长,2004年度享受的人均税收优待竞高达3.95万元/年,是前者的近20倍。
  (四)政策和征管的漏洞多
  从量的层面分析,福利企业户数、残疾职工人数逐年下降,但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却逐年上升。若排除福利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因素,这种反差足以说明,政策的执行和税收管理存在问题(违规多退税款)。从2004年福利企业职工26.6%的增长率与残疾职工-2.8%的增长率之反差看,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也存在问题,优惠政策被不法企业利用,残疾人并没有享受到政策。
  从操作层面分析,政策和征管的设计存在如下问题:
  1.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具有计划经济的烙印,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相悖。
  2.按安置“四残”比例确定优惠界线,难以操作。优惠悬殊过大,诱发企业在比例上弄虚作假,“四残”人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3.先征后返还税款的优惠办法诱发很多税收管理问题。首先是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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